跑腿小哥跑单突发恶疾去世,投保众包保障险遭拒赔,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5-10 13:54:47 / 人气:303
丨局外人 “抢救48小时内死亡”并非判断保险担责唯一标准。 " 冯赛琪
跑腿小哥送单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12天无效死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能否生效?
保险公司表示,死亡时间在抢救48小时之外,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家人要求赔偿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涉及众包保障险的保单案例。
跑腿小哥跑单突发恶疾,众包保障险能否赔偿?
经本站比对裁判文书,涉事一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另一方为被保险人龚某某的父亲龚某居。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0月30日傍晚,龚某某在平台接单配送蛋糕,在深圳地铁4号线车厢内出现身体不适,后倒地不起,经乘客呼喊及地铁工作人员救治送医。龚某某被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就诊,一周后,即11月7日转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时间为11月12日。
法院查明,龚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27万元,结算方式自费(现金);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32万元,该费用由医保统筹/公医记账。
此前,龚某所就职的跑腿平台郑州A公司为其代买了一份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承保的众包保障险,由郑州A公司在其每天第一单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险费。
据悉,A公司与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为在其平台“UU跑腿平台”上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帮我买、帮我送、帮我取、万能帮帮等服务的服务者(简称“跑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保险赔偿。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据介绍,众包保障险是集合了人身险与责任险特征的复合型保险,与“跑男”的职业风险较为契合,有较强的保障作用。
案涉《众包保障险协议》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接送单过程中[保险承保时间区段:系统接单确认时间为起始时间(系统记录为准)至送单完毕(系统记录为准)]致伤残或死亡,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保障方案约定平台配送人员人身伤害(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人身伤害医疗限额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偿津贴100元/天。
龚某某去世后,其父亲龚某居因向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要求赔偿无果后,向一审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诉请判令,要求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支付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款50万元、医疗费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贴1200元。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赔偿医疗费赔偿金7.7万元;赔偿住院期间收入津贴补贴900元。
法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并非判断保险担责唯一标准
判决结果出来后,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满,随提起上诉。今年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此案。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龚某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是若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龚某某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4.32万元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一,龚某某系在UU跑腿平台接单配送蛋糕的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倒地,送医不治死亡,属于案涉《众包保障险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第一类保险责任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在接送单过程中导致的死亡,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但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龚某某的死亡不符合《众包保障险协议》约定的理赔场景“保险期间配送人员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以医院诊断确诊的时间为准,且院方有系统或会诊摘要记录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为“龚某某系突发疾病送医救治,抢救12天救治无效死亡,超过了48小时,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案涉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超越了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对此则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龚某某系在送单途中突发昏迷倒地,被路人及地铁工作人员报警送至医院。从病情诊断记录可知,龚某某后续的住院治疗是突发疾病脑出血的持续状态,其死亡结果与送单过程中的突发疾病有因果关系,不应仅机械地依据“是否在抢救48小时内死亡”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应结合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内心真实意思综合考量。
在现代医学较为发达且仍在不断进步的情形下,医疗抢救手段丰富,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紧急送医的被保险人,即便濒临死亡也有极大可能在医疗干预下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若判定仅“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才属于案涉保险的理赔范围,将极大限缩案涉保险理赔的情形,激发相关伦理困境。
对于争议焦点二,该案中龚某某在抢救期间共计花费2笔医疗费,其中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结算方式为自费;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结算方式为医保统筹,医疗费收据显示个人缴费0元。
法院认为,对于第二笔医疗费,龚某某家属并未实际支付,未产生实际损失,因此支持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医保支付部分不属于本案保险理赔范围的上诉理由。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龚某居医疗费赔偿金3.81万元。"
跑腿小哥送单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12天无效死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能否生效?
保险公司表示,死亡时间在抢救48小时之外,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家人要求赔偿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涉及众包保障险的保单案例。
跑腿小哥跑单突发恶疾,众包保障险能否赔偿?
经本站比对裁判文书,涉事一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另一方为被保险人龚某某的父亲龚某居。
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0月30日傍晚,龚某某在平台接单配送蛋糕,在深圳地铁4号线车厢内出现身体不适,后倒地不起,经乘客呼喊及地铁工作人员救治送医。龚某某被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就诊,一周后,即11月7日转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时间为11月12日。
法院查明,龚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27万元,结算方式自费(现金);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32万元,该费用由医保统筹/公医记账。
此前,龚某所就职的跑腿平台郑州A公司为其代买了一份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承保的众包保障险,由郑州A公司在其每天第一单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险费。
据悉,A公司与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为在其平台“UU跑腿平台”上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帮我买、帮我送、帮我取、万能帮帮等服务的服务者(简称“跑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保险赔偿。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据介绍,众包保障险是集合了人身险与责任险特征的复合型保险,与“跑男”的职业风险较为契合,有较强的保障作用。
案涉《众包保障险协议》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接送单过程中[保险承保时间区段:系统接单确认时间为起始时间(系统记录为准)至送单完毕(系统记录为准)]致伤残或死亡,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保障方案约定平台配送人员人身伤害(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人身伤害医疗限额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偿津贴100元/天。
龚某某去世后,其父亲龚某居因向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要求赔偿无果后,向一审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诉请判令,要求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支付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款50万元、医疗费8万元、住院期间收入补贴1200元。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赔偿医疗费赔偿金7.7万元;赔偿住院期间收入津贴补贴900元。
法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并非判断保险担责唯一标准
判决结果出来后,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满,随提起上诉。今年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此案。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龚某某的死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是若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龚某某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4.32万元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一,龚某某系在UU跑腿平台接单配送蛋糕的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倒地,送医不治死亡,属于案涉《众包保障险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第一类保险责任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在接送单过程中导致的死亡,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但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龚某某的死亡不符合《众包保障险协议》约定的理赔场景“保险期间配送人员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以医院诊断确诊的时间为准,且院方有系统或会诊摘要记录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为“龚某某系突发疾病送医救治,抢救12天救治无效死亡,超过了48小时,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案涉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超越了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对此则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龚某某系在送单途中突发昏迷倒地,被路人及地铁工作人员报警送至医院。从病情诊断记录可知,龚某某后续的住院治疗是突发疾病脑出血的持续状态,其死亡结果与送单过程中的突发疾病有因果关系,不应仅机械地依据“是否在抢救48小时内死亡”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还应结合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内心真实意思综合考量。
在现代医学较为发达且仍在不断进步的情形下,医疗抢救手段丰富,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紧急送医的被保险人,即便濒临死亡也有极大可能在医疗干预下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若判定仅“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才属于案涉保险的理赔范围,将极大限缩案涉保险理赔的情形,激发相关伦理困境。
对于争议焦点二,该案中龚某某在抢救期间共计花费2笔医疗费,其中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结算方式为自费;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结算方式为医保统筹,医疗费收据显示个人缴费0元。
法院认为,对于第二笔医疗费,龚某某家属并未实际支付,未产生实际损失,因此支持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认为医保支付部分不属于本案保险理赔范围的上诉理由。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龚某居医疗费赔偿金3.81万元。"
作者:杏耀注册登录测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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